王某與李某是公司同事。根據公司“在製造區域內食用食物,視作輕微違紀”的管理規定,2019年9月,李某多次舉報王某將饅頭從食堂帶出,在工作間食用。王某認為李某在沒有証據的情況下多次舉報,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為此找李某理論,雙方發生爭吵,王某便報警要求處理李某。
雙方在公安機關的調和下達成治安調解協議:“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王某原諒李某;李某在公司班組會向王某公開道歉,說明情況,由公司工會主席主持會議”。李某依照約定在公司班組會上說明瞭情況,並向王某道歉。
本來“饅頭事件”到這儿就可以落下帷幕了,但是王某並不甘心,認為自己的損失沒有得到補償,所以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的治安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根據王某與李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以及視頻光盤內容,足以認定李某已按照協議要求履行完畢,王某稱李某拒不履行協議也不道歉,與事實不符,其要求李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不予支持。王某要求李某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駁回了王某對李某的訴訟請求。